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南部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部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鲜某某驾驶号牌为川R2BT71的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某,由南部县城往南部县铁佛塘镇行驶,行至南部县盘龙镇五里子公交站路段时,将行人敬某某撞上,造成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鲜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敬某某的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重要脏器损伤死亡。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委托人所提供的事故现场散落物“A”、“B”均为川R2BT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整体所分离。
经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意见为:当事人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敬菊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案发后逃离现场,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方刚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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