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鲜**,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80920****,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城内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2时30分,被告人鲜**醉酒后驾驶晋AO37QM号轿车行驶至涧桥南路商品街东方饭店附近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洪洞县***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鲜**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93.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俩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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