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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鲜某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诉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鲜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5********,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荆门市人,原系**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董事长、荆门**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鲜某某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于2017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鲜某某利用担任*甲公司前身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子公司*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工程分包商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审批表等方式,以“工程款”、“往来款”等名义将*乙公司转至*丙公司资金中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388亿元通过工程承包商、分包商账户划入其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其中2360万元被其用于理财和买卖股票,至今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其结转入开发成本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关公司财务账册等书证;林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芳

2018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鲜某某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35册、审计卷宗4册、其他材料6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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