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鸡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81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鸡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6日依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鸡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早上,被告人鸡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帮助上家“妹某某”(另案处理)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非法运输走私卷烟到广东省广州市。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鸡某某与李某某驾驶悬挂粤A6****车牌的五菱之光小客车途径广明高速**路段时,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车内查获MILAND LONDON香烟600条、MILAND PARIS香烟200条、ESSE(硬COMPACT BLACK)香烟1250条、ESSE(硬COMPACT SILVER)香烟643条、ESSE(硬COMPACT RED)香烟450条。经佛山市三水区烟草局核价,上述走私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450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鸡某某等2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鸡某某、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3月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鸡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鸡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鸡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衍卫

检察官助理:仇淑文

 

                             2020年3月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鸡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