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08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9年08月30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08月30日鸡泽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01月0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刚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8日凌晨1时许,鸡泽县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交警徐某某带领辅警薛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冀D**警) 在鸡泽县**段丁字路口开展超载车治理工作时查获一辆涉嫌超载的红色大货车(牵引车车牌号:冀E**,挂车车牌号:冀E**),并将其行车证、营运证暂扣,执勤交警安排该车到北环治超站过磅检测,警车负责领路,辅警薛某某上到该大货车驾驶室跟车,大货车司机即被告人刚某某驾驶大货车在治超站西侧调头后,加速驶过治超站拒绝过磅检测并将辅警薛某某强行带走,民警徐某某等人开警车追赶,刚某某驾驶车辆逃跑,期间刚某某对辅警薛某某多次辱骂、威胁,并要求薛某某给交警打电话要回扣押的证件,押车的被告人刘某某用手打薛某某脖子,阻碍薛某某用执法仪录像。行驶约50分钟后,刚某某减速慢行,交警从车窗将证件递给刚某某,刚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到平乡县**镇以东5公里后,才减速让辅警薛某某跳车,随后大货车再次逃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刮痕照片、鸡泽县公安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执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刚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刚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刚某某、刘某某均系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刚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半;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舒敏
附:
1、被告人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邢台市威县**镇**村;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邢台市威县**镇**村;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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