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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34号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捕前住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2016年11月02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自2016年07月29日起至2017年05月28日止)。2020年01月0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01月08日至2020年01月11日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经本院2020年02月08日批准,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在网上发布求购化学原料的信息后,在微信上加王某某为好友,谎称手上有3吨左右过期的甘露醇和果糖,2000多元一吨出售。王某某同张某某在微信谈好货款共计10000元。2019年12月8日,张某某找到其老乡钟某某(另案处理)谎称收货款借其饭店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钟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将钟某某的微信二维码发给王某某,王某某扫码转款10000元后,张某某又冒充物流司机给王某某在微信上发从网上找到装货视频和自己填写的假物流单据。2019年12月12日,张某某又在微信上告诉王某某有4吨未过期甘露醇出售,王某某同张某某在微信上谈好货款共计20000元货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向钟某某微信收款码转款20000元,张某某又冒充物流司机给王某某在微信上发从网上下载的装货视频。第二天张某某将王某某微信拉黑。钟某某取现后,将30000元交给张某某,并收取120元好处费,张某某将收到的诈骗款挥霍。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昵称“A5”的微信加受害人李某某好友,谎称手里有4吨甘露糖醇,一吨5000元,李某某同张某某在微信谈好货款共计2万元后,张某某称帮忙联系拉货司机。第二天张某某又用微信名为“安能,百世”的微信号加李某某好友自称货车司机说运费2300元,货到付款,李某某要求看货,张某某用微信给李某某发来假的装货视频,李某某按照张某某发过来钟某某妻子帅某某的微信二维码转款20000元后,张某某用微信给李某某发来假的快递单号,称货已发出,之后李某某再也联系不上张某某。钟某某取现后,将20000元交给张某某,并收取了手续费和张某某在其饭店吃饭欠钟某某饭费共计200元。张某某将诈骗款挥霍。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鸡泽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扣押的假快递单;受害人微信号及支付账号财产查询结果单、钟某某银行卡、支付账号查询单;被害人提供的聊天截图及装货视频光盘一张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6、张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2份及光盘2张;钟某某取款视频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五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张某某系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舒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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