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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鹿宇程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鹿宇程,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9********,汉族,小学,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鹿宇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8 月2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鹿宇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宇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鹿宇程先后至徐州市贾汪区**镇**村、**村、**村等地实施盗窃5起,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0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鹿宇程至徐州市贾汪区**镇**楼**组权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盗得银白色红米Note5A型手机一部。

2.2020年0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鹿宇程至徐州市贾汪区**镇**村权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盗得TETC牌手机一部。

3.2020年02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鹿宇程至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鹿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盗得音响一台、羽毛球拍一副、夜灯一个;经鉴定该音响价值人民币130元。

4.2020年0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鹿宇程至徐州市贾汪区**镇**市场**超市西门外巷口内,盗得红色环卫用脚踏式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0元。

5.2020年0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鹿宇程至徐州市贾汪区**镇**市场**超市门口,盗得赵某某红色徐海牌脚踏式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鹿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权某甲、权某乙、鹿某乙、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鹿宇程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公安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7.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宇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宇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宇程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鹿宇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广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鹿宇程现羁押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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