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鹿林,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78********,满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春市**公司职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路**栋**门**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县)。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2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鹿林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鹿林于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长春市南关区恒兴国际平安保险公司等地,虚构保险理财项目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洪某某、帅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彭某甲、付某某、周某乙、赵某甲、彭某乙、高某甲、吴某某、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孙某甲、颜某某、程某某、高某乙、孙某乙、高某丙、朴某某、张某某、逯某某等28人钱款。上述被害人通过现金、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鹿林合计人民币10505730元,案发前,被告人鹿林返还合计人民币3846938元,案发后,被告人鹿林返还合计人民币201000元,被害人实际损失合计人民币6477792元。被告人将所得赃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借条及欠条、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及检验报告、保险理财合同材料、审计报告;
(二)证人范某某、贾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三)被害人洪某某、帅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彭某甲、付某某、周某乙、赵某甲、彭某乙、高某甲、吴某某、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孙某甲、颜某某、程某某、高某乙、孙某乙、高某丙、朴某某、张某某、逯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鹿林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嘉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鹿林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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