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鹿某某驾驶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镇**社区**小区内道路行驶至29号、30号、15号楼之间十字路口向北右转时,与横过马路的苏某某(女,2015年**月**日出生)碰撞,致其受伤,后该苏经洛南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鹿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鹿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事后,鹿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苏某甲、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博
附: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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