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鹿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9时许,鹿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S306省道167KM+900M**庙路段时,与横穿道路的无名氏发生碰撞,致无名氏受伤,皖******小型轿车左前部受损,后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鹿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鹿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尸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东林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鹿某某取保候审在蒙城县**镇**村**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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