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鹿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16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汽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路**路路口北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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