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鹿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老颜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鹿某某在其家院内西南角院墙边撒播罂粟籽,后长出幼苗。2019年3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发现,遂进行铲除。经清点,被告人鹿某某所种植罂粟共计78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耿胜男
助理检察员:李红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