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89********,汉族,高中毕业,河南建硕设备有限公司电梯维修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里**号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鹿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升达25号楼618宿舍内,趁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联想牌拯救者Y77笔记本电脑、被害人高某某的Vivo牌Y7s手机、被害人梁某某的戴尔灵越燃7000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4698元、被盗Vivo牌手机价值1678元、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4179元,共计9416元。
2.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鹿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中原工学院北苑7号楼A417号宿舍内,趁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姜某某的黑色小米9手机、黑色炫龙牌毁灭者DD2笔记本电脑,被害人余某某的黑色联想牌拯救者R720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黑色小米9手机价值2479元、被盗黑色炫龙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192元、被盗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745元,共计10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姜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8.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向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鹿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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