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鹿某某,绰号:小黑,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7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吸毒人员杜某某(已死亡)让其朋友程某某(绰号:**)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100元。同日23时许,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鹿某某(绰号:**)约定以每袋650元的价格,购买3袋冰毒。随后,被告人鹿某某在张家口市经开区纬三路京润现代城门口将3袋毒品(共计2.1克)交给程某某,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鹿某某人民币1950元。随后程某某又将上述毒品送至杜某某租住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后离开。2020年6月21日23时许,杜某某被发现在上述房屋内死亡。公安机关在对现场勘查中,提取并扣押了2个自封袋,内有无色晶体残留,疑似毒品。经鉴定,上述2个自封袋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张东物鉴化字[2020]1029号)、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388号);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以人民币19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2.1克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师丽丽
检察官助理:吕 晖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鹿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随案移送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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