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53号
被告人鹿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鹿某某帮助吸毒人员袁某某购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袁彦辉1000元,后在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砚湾村205号家中将900元转账给微信好友“魏某某”用于购买冰毒,个人获利100元。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照片、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鲲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鹿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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