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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鹿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徐州**公司**员,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被告人鹿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再次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鹿某某在担任**公司**班**员期间,利用负责给煤炭采样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安排的职工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乙给予的好处费103500元,为张某甲的公司出售至徐州**公司的煤炭,在采样过程中以次煤冒充好煤,提高煤炭热值上提供帮助。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鹿某某被睢宁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退缴赃款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费用审批报销单等书证;

2.被告人鹿某某及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乙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0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3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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