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鹿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河北省**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11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鹿某某与安某某(另案处理)、 张某某、 鹿某甲合伙成立河北**有限公司。2018年3月,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安某某伙同鹿某某虚构贷款用途和无业人员武某某担保能力,在定州**支行骗取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9年1月25日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武某某、朱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银行交易流水、黄骅市监察委员会线索移送函、假的贷款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简易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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