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鹿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贾汪区**镇**宾馆(户籍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鹿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鹿某甲系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宾馆经营人,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鹿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宾馆男浴池内设置赌博机(老虎机,一个操作单元)一台供他人赌博使用。赌博期间,参赌人员鹿某乙、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鹿某甲支付赌资,被告人鹿某甲在收取赌资后手动操作赌博机以1比10的比率进行“上分”供他人赌博使用。现查实被告人鹿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含赌博机一台,非法获利1.9万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赌博机照片等相关物证;
2. 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3. 证人鹿某乙、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出具的设备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鹿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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