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麦三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村**号。2017年10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日,201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文锋,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1993年7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高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8年4月22日因犯绑架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四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三玲、冯某甲、彭某甲、冯某乙、彭某乙、陆某某、谭文锋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侦查机关补查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三玲、冯某甲、彭某甲、冯某乙、彭某乙、陆某某、谭文锋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有分有合地在佛山市高明区各镇街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或先报名交保证金、或报名、或是直接到招投标现场,然后找到真正有意投标的人,多人聚合,以让投标人出钱给他们,他们就退出投标或者以其他理由,向有意投标的人索要钱款。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同他人一起,在佛山市高明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镇**村**发包项目,由彭某甲、冯某甲出面与投标人傅某某谈,傅某某拿出人民币20000元给冯某甲等人分。后傅某某以1310元/年/亩的价格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1513050元。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同他人将20000元平均后分配,冯某甲、彭某甲、冯某乙每人分得3000元左右。
2.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麦三玲、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同黄某某等人一起,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村**村**发包项目,由麦三玲出面和莫某某一方谈,莫某某一方拿出人民币30000元给麦三玲等人分。后莫某某以31000元/年的价格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977281元。麦三玲、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黄某某同他人将30000元平均后分配,人均分得3000元左右。
3.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麦三玲、彭某乙、陆某某、谭文锋同他人一起,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路**发包项目,由麦三玲和投标人冯某丙的哥哥冯某丁谈,冯某丁给了麦三玲和彭某乙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后冯某丙以146510元/年的价格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5652050元。麦三玲、彭某乙、陆某某、谭文锋同他人将100000元平均后分配。其中陆某某分得8000元,谭文锋分得10000元,其余人分得7500元、10000元及其他不等。
4.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麦三玲、彭某甲、陆某某同他人一起,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镇**村**发包项目,由麦三玲出面和梁某某一方谈,梁某某拿出人民币40000元给麦三玲等人。后何某甲以146510元/年的低价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172500元。麦三玲、彭某甲、陆某某同他人将40000元平均后分配,人均分得2000元左右。
5.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彭某甲、冯某甲、冯某乙、彭某乙同黄某某等人一起,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镇**村委会**经济社**至**发包项目,由彭某甲等人和吴某某谈,吴某某拿出人民币30000元给彭某甲等人分。后吴某某以96000/年的价格中标,总金额为人民币1008000元。彭某甲、彭某乙、冯某甲、冯某乙、黄某某同他人将30000元平均后分配,人均分得3000元左右。
6.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同他人一起,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镇**村**经济社**发包项目,找到投标人朱某某,朱某某拿出人民币60000元给在场人分。后朱某某以20000元/年的价格中标,总金额为200000元。冯某甲、冯某乙等同他人将60000元分配。
7.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冯某甲同黄某某等人一起,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镇**路**号**商铺出租项目,找到投标人谢某某和何某乙,由谢某某和何某乙拿出共计人民币18000元给在场人员分。后谢某某以1600元/月的价格中标,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57600元。冯某甲、黄某某等在场人员将18000元平均后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麦三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三玲、冯某甲、彭某甲、冯某乙、彭某乙、陆某某、谭文锋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麦三玲参与串通投标3次,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6800000余元;被告人冯某甲参与串通招标5次,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3810000余元;被告人彭某甲参与串通投标4次,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3670000余元;被告人冯某乙参与串通投标4次,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3690000余元;被告人彭某乙参与串通投标2次,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6660000余元;被告人陆某某参与串通投标2次,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5820000余元;被告人谭文锋参与串通投标1次,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5600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三玲、谭文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麦三玲等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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