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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健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13号

被告人麦健,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居委会**小组**号,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麦健在****街路口处以150元人民币贩卖1包毒品给欧某某。交易完成后,欧某某在****门口处被查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1包;被告人麦健在****安置区**路边被抓获,从其身上扣押毒资618元,在马路上提取到被告人麦健扔丢在现场的一个铁盒(内有毒品8包)、一部手机、一辆电动车。经鉴定,缴获的9包毒品,其中8包净重4.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1包净重0.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书证;

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麦健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麦健是毒品再犯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麦健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涉案款已存入非税收财政账户,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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