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麦再生,男,1986年**月**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22311986********,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街**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 7月12 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再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麦再生在柳州市柳南区龙屯路新云村龙屯1024号楼下,将一小包净重0.26克的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鞠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鞠某某处提取到毒品一小包,从麦再生处提取收取毒资的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再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再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再生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麦再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检察官助理:刘子琳
2020年12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麦再生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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