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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宜丰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07号 

被告人麦宜丰,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社区居委会**号,捕前住原籍;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宜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麦宜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麦宜丰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21时许,同案人王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麦宜丰购买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并约定好在三亚市崖州区**河边进行交易,之后王某某通过微信将人民币300元转账给麦宜丰。麦宜丰收到钱后就骑电动到三亚市崖州区**河边,将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给王某某。

2020年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麦宜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宜丰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宜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宜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数量0.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麦宜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麦宜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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