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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明伟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麦明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捕前住三亚市**广场。曾因吸毒被东方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一次;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明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2时许,许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麦明伟购买人民币1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麦明伟人民币1850元,其中人民币350元作为车费。2019年7月19日13时许,麦明伟从三亚乘车到东方市感城镇寻找朋友“阿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买13小管毒品海洛因,并给“阿某某”3小管作为报酬。其间,许某某又微信转账车费人民币50元给麦明伟。2019年7月19日21时许,麦明伟带着10小管毒品海洛因到位于三亚市**局**巷许某某的家中,将7小管毒品海洛因交给许某某,并留下3小管毒品海洛因作为报酬。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天涯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从麦明伟身上缴获一部vivo手机、3小管毒品(经鉴定,净重0.11克,检出海洛因和咖啡因成分),从许某某身上缴获7小管毒品(经鉴定,净重0.23克,检出海洛因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vivo手机一部、毒品10小管;2.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明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明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明伟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数量达0.3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明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11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麦明伟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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