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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麦**,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新疆麦盖提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2时许,麦**在麦盖提县**的宿舍饮酒,后次日(2020年12月19日)驾驶新**号**牌小型轿车,从麦盖提县**出发,前往麦盖提县**方向行驶,03时27分许,行驶到麦盖提县**路(**号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被便民警务站执勤人员盘查中查获,当时执勤民警闻到其身上有酒气,随后移交给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之后,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依法扣押麦**驾驶的*轿车,并把麦**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让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于2020年12月19日将被告人麦**的血液样本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20年12月22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3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麦**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社会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杜凯尤木·亚森

检察官助理:齐曼姑·亚森

(院印)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侦察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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