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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周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单位佛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4060507********,单位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楼**区**贸易公司内自编之二,法定代表人程某甲。

诉讼代表人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报关员,联系电话1345053****。

被告单位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4060570********,单位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楼**区**室,法定代表人程某乙。

诉讼代表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业务员,联系电话1379407****。

被告人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街**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嘉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徐挥,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罗湛星,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江涌,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1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1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麦某某在佛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贸易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主管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张某某等人介绍,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给佛山市高明区**家具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发票票面金额3.5%-3.7%作为开票费。为掩盖犯罪事实,麦某某提供**公司、**公司的对公账户接收**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又联系谭某某、谢某某以**公司、**公司名义伪造与**公司间的购销合同、出货单等。经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查明,2016年5月7日至11月10日期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共计238份,税款数额合共3679117.9元;2016年7月5日至11月5日期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共计62份,税款数额合共991428.82元。

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经营**木业经营部期间,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联系麦某某以**公司、**公司的名义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约4590160元,税款总额合计为666946.4元。为掩盖犯罪事实,**公司、**公司提供与**公司之间虚假的买卖合同,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后又转回给**公司谭某某个人账户。周某某、李某某分别按发票票面金额的3.5%、0.2-0.3%收取好处费,分别收取约16万余元、9千余元。

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公司、**公司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002500元,税款总额合计为145662.4元。为掩盖犯罪事实,**公司、**公司提供与**公司之间虚假的买卖合同,黄某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后又转回给**公司谭某某个人账户。黄某某按发票票面金额的5%收取好处费,收取约5万余元。

2018年5月8、9日和11日,民警分别将麦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同月10日,周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作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麦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贸易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麦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麦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汹涛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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