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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苏某某等2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镇****林场**分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苏某某受“*哥”(另案)雇佣,于2019年3月7日中午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FF****)到广西****村,到达东兴班埃村后告人麦某某、苏某某把车交给提供卷烟的人,当天约12时许,提供卷烟的人把载满卷烟的车交回给被告人麦某某、苏某某,并让被告人麦某某、苏某某把该批烟运至广州市。当行驶途径沈海高速电白**路段时,被告人麦某某、苏某某被茂名市电白区****局当场查获,执法人员从被告人麦某某、苏某某驾驶车辆里查获卷烟一大批,分别有红双喜(软南洋)9万支,红双喜(听装南洋13MG国际版)8万支。经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香烟共价值人民币867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和明知是走私香烟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走私香烟价值人民币867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水清

2019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麦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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