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8〕486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8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麦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任何环评、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在佛山市三水区**镇**纸品有限公司经营一家无名油桶加工厂(图示中区域2位置,以下简称区域2),经营范围为回收废旧油桶进行翻新或拆解转卖,并将过程中会产生的大量未经过任何处理的废油渣、废油液等物质转卖给未核实身份和相关资质的人员,同时有部分物质因滴漏等原因通过渗坑直接排放。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从2016年10月起至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从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13日、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24日,在该厂主要从事使用天拿水清洗油桶的工作。
2018年5月24日,佛山市三水区**局对佛山市**镇**纸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区域2存放的废旧铁桶内的残留物、废渣等物质进行采样。经鉴定,区域2的混合后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该厂现场扣押到的空废油桶、废油桶铁皮、残留废油渣的油桶、废油桶盖、装满废油渣的废油桶,合计重量为81.2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麦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证人焦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赵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柒册;
3.移送手机等,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乐平派出所,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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