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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黄某甲诈骗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8〕379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山市**街道**村**号地下。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

被告人麦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黄某甲于同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均于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因赌博欠人钱财,遂想去澳门赌博“翻本”。 2018年2月9日,经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共同商量后,由被告人黄某甲隐瞒租赁汽车将要去珠海、澳门抵押用于麦某某赌博的事实,以正常的租赁方式在台山市**汽车租赁部骗取了粤J*****小汽车1辆(价值52000元),由被告人麦某某驾驶至珠海。此后,该车由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在澳门一赌场抵押给他人,所得钱款被被告人麦某某在赌场赌博挥霍输光致汽车无法赎回。

破案后,已追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乙、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照片。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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