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山市**街道**村**号地下。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
被告人麦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黄某甲于同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均于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因赌博欠人钱财,遂想去澳门赌博“翻本”。 2018年2月9日,经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共同商量后,由被告人黄某甲隐瞒租赁汽车将要去珠海、澳门抵押用于麦某某赌博的事实,以正常的租赁方式在台山市**汽车租赁部骗取了粤J*****小汽车1辆(价值52000元),由被告人麦某某驾驶至珠海。此后,该车由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在澳门一赌场抵押给他人,所得钱款被被告人麦某某在赌场赌博挥霍输光致汽车无法赎回。
破案后,已追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乙、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
6、鉴定意见。
7、现场照片。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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