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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介绍贿赂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住绵阳市高新区**街**号**栋**楼**号。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热某某、阿某甲等新疆籍盗窃团伙被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局工区派出所抓获。热某某的朋友阿某乙找到

被告人麦某某帮忙捞人。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麦某某介绍阿某乙担任此案翻译的绵阳市反恐支队民警哈某某行贿4万元。

2018年11月23日,艾某某及妻子阿某丙因涉嫌盗窃被绵阳市工区派出所抓获。其朋友阿某丁找到被告人麦某某帮忙捞人。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麦某某介绍阿某丁向民警哈某某行贿2万元。

2018年12月上旬,热某某为感谢哈某某帮忙,通过被告人麦某某向哈某某行贿2.5万元。

2018年12月上、中旬,艾某某为捞其妻子阿某丙,找到被告人麦某某帮忙。被告人麦某某介绍艾某某分6次向民警哈某某行贿共计9.5万元及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三星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向国家工作人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麦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19935****;1388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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