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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1115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现住罗湖区**房。因有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4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4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以本市罗湖区**路**大厦**栋**为生产窝点,先后聘请被告人麦某某和多名工人专门加工生产假冒Cartier品牌的商品首饰。其中,被告人麦某某负责协调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活动的各流程,并在公司制作的首饰上激光打印Cartier的注册商标。2004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生产窝点将被告人麦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Cartier品牌戒指7个、Cartier品牌手镯2个。经查明,上述缴获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相关主体资料、被侵权产品公司的授权材料、商标注册文件、情况说明、价格证明、身份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保、曾某璇、钟某、梁某、苏某成、刘某林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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