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730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7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麦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0号小轿车载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行驶至我市**镇**路口对开路段时,与路中石墩及护栏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公安交警人员在现场查获被告人麦某某。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16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