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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2014,**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自治区*****自治州**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14时左右,在***乡***村**小队居民卡某某的房子里大概喝了200克伊力老窖白酒后,为了回家驾驶新P*****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县***乡**小队学校上面路段处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带着***乡人民医院进行抽血。

经新疆陆金司法鉴定中心,以金陆验字(2019)3566号鉴定结论,被告人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二)本案的证据情况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马木提汗·买买提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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