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2014,**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自治区*****自治州**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14时左右,在***乡***村**小队居民卡某某的房子里大概喝了200克伊力老窖白酒后,为了回家驾驶新P*****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县***乡**小队学校上面路段处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带着***乡人民医院进行抽血。
经新疆陆金司法鉴定中心,以金陆验字(2019)3566号鉴定结论,被告人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二)本案的证据情况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马木提汗·买买提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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