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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泉州市泉港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驿峰路行驶至八匹马路段,驾驶不慎,碰撞路中隔离带,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27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认定,被告人麦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26日23时37分许,证人庄某某驾车经过事故路段拨打电话报警。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麦某某带至泉港医院提取血液送检。被告人麦某某因在事故中受伤在泉港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1月29日,办案民警到泉港医院对被告人麦某某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路线图等;

6.视听资料:事故路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新鹏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8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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