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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3时35分许,被告人麦某某醉酒驾驶粤S3****号牌小型轿车(搭载麦某某),途径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东平大道交界红绿灯路口,麦某某驾车冲红灯,接着与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粤SQ****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麦某某和姚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麦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29mg/100ml。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麦某某和姚某某身体之损伤均为轻微伤。事后麦某某赔偿10万元姚锦芳,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小型轿车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现场执法视频,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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