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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罚款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发动机号:F171****)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九樵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53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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