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1722197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地址:广东省阳春市**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27分许,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27****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阳春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阳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麦某某驾车时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5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麦某某于2020年8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2020年8月10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案卷共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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