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某某乙酒后驾驶桂D****0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07线由糯垌往安平方向行驶。17时20分许,车行至国道207线3775KM+500M路段时,某某乙驾车驶出公路边与石某驾驶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电机号:TLAN48VEL0001613)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石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某某乙逃离现场。经鉴定,从某某乙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5.394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某某乙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石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