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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6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潮州市******居委会**祠堂前**号,系揭阳****学院在读学生。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时50分,被告人麦某某在未取得二轮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途径揭阳市榕城区**路与**路交叉路口,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VTP****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后黄某某报警。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麦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45毫克/100毫升。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47.9mg/100ml。送检黄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交警部门认定: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18日,麦某某一方赔偿了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88元,并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15日,麦某某经交警部门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二轮摩托车一辆、小轿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吹气测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麦某某一个月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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