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05011975********,中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5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麦某某向姚某某的茂名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销燃料油。开始时支付小部分油款取得**公司信任,以骗取大量的燃料油供应。麦某某将取得油品出售,并在收到客户的货款后没有依照合同支付**公司货款,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等挥霍贻尽,导致**公司损失燃料油款80万元。2015年10月25日,麦某某使用故意虚假身份证号码写了一份油款还款协议给**公司的姚某某,即中断联系方式,逃避还款。
2、麦某某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向谢某某所在的茂名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销燃料油。2016年3月1日至4月,**公司向麦某某供应燃料油180.32吨(价值共653441.6元)。麦某某只在2016年4月18日只支付10万元的油款给**公司,便谎称油款未收回而拒绝继续支付油款。事实上,麦某某出售油品,收回大部分货款,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等挥霍贻尽,导致**公司损失燃料油款553441.6元。2016年5月15日,麦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号码给**公司的谢某某签写一份油款还款协议,即中断联系方式,逃避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比照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6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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