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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失火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阳春市岗美镇那漠村委会朝其村较剪坑山岭砍伐桉树,期间麦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干柴、干草烧一棵桉树上的蜂窝。由于风势大,火苗迅速向四周蔓延,麦某某虽积极救火,但是仍无法将火扑灭,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被火烧的地点是岗美镇那漠村和河邦村的交界处,山火过火面积363.6亩,其中有林(桉树)面积195.6亩,林木18190株,林木蓄积477.8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因不慎引起山火,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共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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