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1996年5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店闹事,并将店铺内货架上的商品扔到地上。执勤民警黄某某等人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对被告人麦某某进行劝阻,但被告人麦某某不听从民警的劝阻,民警遂决定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被告人麦某某为阻止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使用拳头殴打民警黄某某的头部致使黄某某右侧鼻翼擦伤及舌损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并扯烂民警黄某某的警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扯烂的衣服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执勤证明等书证;
3.证人苏某杰、苏某军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小妹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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