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9日、9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6日、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在吴川市**街道**大厦开了房,随后其打电话给张某甲艺让他到房间聊天,张某甲艺到了金汇大厦1007房。后来张某甲艺的朋友张某乙增和张某乙到金**大厦****房。当夜,张某乙增拿出一小包麻古给与张某乙、张某甲、麦某某吸食。2015年4月8日麦某某等四人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水洲
附:
1.被告人麦康某某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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