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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麦海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饶平县**镇**号。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海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麦海平在其位于饶平县**镇**居委会**侧住处内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麦海平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冰毒。

2、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麦海平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麦海平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在2020年6月初至中旬,被告人麦海平在其住处还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麦海平在其位于饶平县**镇**居委会会址**侧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扣自制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冰壶;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麦海平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海平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海平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海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海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海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李奕瀚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麦海平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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