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家住海南省白沙县**乡**村委会**组,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大厦**座**楼**号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麦某某向海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经营**酒店足浴中心,期间,麦某某容留他人在该场所卖淫。2011年12月10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路**康体中心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阿某某、黄某某,嫖娼人员王某某、张某某。
2020年1月20日12 时许,被告人麦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业务单、扣押物品清单、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邹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田某某、黄某某、阿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珺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897****,现居住海口市龙华区**大厦**座**楼**号房。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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