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麦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及朋友陈某某(另处理)在本区大石街沿江路“夜宴酒吧”喝酒期间,因陈某某在酒吧舞台跳舞与被害人蔡某甲发生碰撞继而引发争吵,后双方被酒吧保安劝出酒吧。其后,被告人麦某某、陈某某在酒吧门口与蔡某甲及其朋友蔡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再次发生口角并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麦某某持烂花瓶打伤被害人蔡某甲。

经鉴定,被告人麦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蔡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麦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丹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