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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麦某某,绰号“猴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居委会**巷**横**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途经市区陈厝合村泰和街金和八巷一工地时,因认为被该工地的工人辱骂,遂找到该工地负责人许某甲理论。经被害人许某甲电话通知被害人陈某甲到场,双方在泰和街金和七巷一铺面理论。随后,被告人麦某某离开该处,再次返回时与同案人许某乙(在逃)持开山刀及一枪状物对被害人许某甲、陈某甲实施恐吓。期间,被告人麦某某持刀砍伤被害人陈某甲手掌;被害人杨某某路过劝阻,在抢夺同案人许某乙的刀具时,被同案人许某乙砍伤手指。后被告人麦某某与同案人许某乙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3日,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饶平县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麦某某后移交至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因锐器作用致手部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办案说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许某甲的陈述和辨认;

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4.鉴定意见;

5.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因偶发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陈佩銮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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