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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2089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中山市西区**村**幢**房。2017年3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7月1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麦某某在经营我市石某某区景祥路1号日昇食街的6幢3-9卡蒸鲜王火锅城期间,雇请莫某胡、罗某芳等30名员工,后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截至同年5月共拖欠30名工人工资人民币194023元2016年7月2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麦某某支付,但被告人麦某某仍不支付,且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而逃匿。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麦某某在广东省徐闻县海安新港公安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30名员工全额支付了工资人民币194023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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