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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麦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东兴市**镇**村**组某某乙家鱼塘旁边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口角。后麦某某将冯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冯某某右腋窝下方肋骨骨折。经鉴定,冯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证明、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某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虎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

2.公安侦查卷贰卷及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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