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8日6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骑车带其儿子回到深圳市光明区**村**路**号对面楼下,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宝马汽车停在其家门口妨碍通行,于是将该车车胎放气,后用工具划坏该车左侧车门车漆。随后麦某某带其儿子上楼,并在楼上用砖头扔停向其楼下巷子内的另外两部车(一部大众途昂,一部丰田皇冠),造成上述两部车挡风玻璃和车漆不同程度损坏,当日早上8时许,三辆车的车主发现车辆损坏后报警。后经鉴定上述三车损坏价值14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斌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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