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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797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路**号。2012年5月21日因敲诈勒索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4月18日因因故意伤害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敲诈勒索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6日因开设赌场被宝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8日6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骑车带其儿子回到深圳市光明区******号对面楼下,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宝马汽车停在其家门口妨碍通行,于是将该车车胎放气,后用工具划坏该车左侧车门车漆。随后麦某某带其儿子上楼,并在楼上用砖头扔停向其楼下巷子内的另外两部车(一部大众途昂,一部丰田皇冠),造成上述两部车挡风玻璃和车漆不同程度损坏,当日早上8时许,三辆车的车主发现车辆损坏后报警。后经鉴定上述三车损坏价值14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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