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413,柯尔克孜族,高中,无无,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乌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9日被乌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01时左右被告人麦某某在**县**东路**号院**小区大门旁边的商店里自己一个人喝完3瓶啤酒出来后给这个小区内的老乡托某某打电话说想跟他一起喝酒去他家里,托某某同意后,被告人麦某某又到商店里去买一箱子啤酒(共9瓶)后进到小区院内在小区里碰见已喝酒醉的吾某某,跟他聊会后把他也一起带到**号楼**单元**室托某某家里,进到托某某家里后,吾某某没有开始喝酒就睡觉了,被告人麦某某和托某某坐在一起开始喝啤酒,期间过了一个小时后被告人麦某某把吾某某叫醒,然后他们三人坐在一起开始喝啤酒,喝酒过程中被告人麦某某与被害人吾某某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麦某某用喝完的啤酒空瓶子往被害人吾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之后托某某从被告人麦某某手里把那个啤酒瓶子拿下,之后被告人麦某某给120打电话,打不通以后给110指挥中心打电话报警说案发情况,民警迅速到达现场,120急救车也赶到案发现场,之后被告人麦某某和医生一起把吾某某送往乌恰县人民医院,第二天早上吾某某的病情严重,转院到克州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克州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9年5月3日吾某某死在克州人民医院。
经鉴定、被害人吾某某因外力作用于在左侧颞顶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克公(刑)鉴(法物)字【2019】63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托尔肯巴依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5.被害人家属有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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